擅用他人名字开民宿,青岛一公司被判赔偿桔子酒店6万元

发布时间:2024-11-04 22:58:01    浏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自强

  青岛某公司开设民宿,名称中含有“桔子”字样,并在美团等APP上发布相应名称的商户信息,日前被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判赔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60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APP上发布的信息。

  据了解,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端连锁酒店,该公司申请注册了“桔子酒店”等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开设的民宿名称中含有“桔子”字样,并在美团APP、大众点评APP上发布相应名称的商户信息,原告认为上述名称和标识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完全相同和高度近似情形,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原告商誉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原告系“桔子酒店”“桔子酒店·精选”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含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经原告申请公证,被告在美团APP、大众点评APP上使用的名称均包含“桔子”字样,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心部分具有相同情形。且在被告经营中,因用户对酒店服务等进行追评中多有差评,原告认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利造成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使用含有“桔子”的酒店名称对外经营,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公众认知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60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APP上发布的信息。